首页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饲料生产企业审查办法(2006年) 第二十三条 第五章 罚则 第二十三条 饲料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和评审人员不依法履行审查和监督管理职责,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者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