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八条 第二十八条 企业总部、分支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未按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