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服务连锁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202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企业总部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负责监督管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全国门店清单、门店的准入及退出、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县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发现需要调整本级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年十二月向所在地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食品安全管理责任落实等情况。
县级、市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报告情况发现需要调整本级负责监督管理的企业总部的,应当及时逐级报告至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