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0年3月30日卫生部令第73号发布 根据2017年12月26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18号《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修改〈新食品原料安全性审查管理办法〉等7件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加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根据《食品安全法》和《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是指: 第三条 食品添加剂应当在技术上确有必要且经过风险评估证明安全可靠。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第五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审查许可工作,组织制定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评价和审查规范。 第六条 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生产、经营、使用或者进口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提出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申请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后果。 第九条 申请人应当在其提交的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材料中注明不涉及商业秘密,可以向社会公开的内容。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 第十一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行政许可的具体程序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卫生行政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审评机构提出的综合审查结论,应当包括安全性、技术必要性审查结果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 第十三条 根据技术评审结论,国家卫生计生委决定对在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准予许可并列入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根据技术上必要性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将公告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程序,制定、公布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及时组织对食品添加剂进行重新评估: 第十六条 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可的,国家卫生计生委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且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食品添加剂新品种许…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卫生部2002年3月28日发布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