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第七条

第七条 申请首次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除提交第六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出口国(地区)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出具的允许该添加剂在本国(地区)生产或者销售的证明材料;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企业审查或者认证的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