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四条

第四条 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不应当掩盖食品腐败变质;

不应当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

不以掺杂、掺假、伪造为目的而使用食品添加剂;

不应当降低食品本身的营养价值;

在达到预期的效果下尽可能降低在食品中的用量;

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应当在制成最后成品之前去除,有规定允许残留量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