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管理办法(2017年) 第十条 第十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应当在受理后60日内组织医学、农业、食品、营养、工艺等方面的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技术上确有必要性和安全性评估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作出技术评审结论。对技术评审中需要补充有关资料的,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应当按照要求及时补充有关材料。 必要时,可以组织专家对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研制及生产现场进行核实、评价。 第九条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