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六条
第六条 申请生产或者使用食品添加剂新品种的,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申请表;
原料名称及其来源;
化学结构及理化特性;
生产工艺;
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连续三批产品的卫生学检验报告;
使用微生物生产食品添加剂时,必须提供卫生部认可机构出具的菌种鉴定报告及安全性评价资料;
使用范围及使用量;
试验性使用效果报告;
食品中该种食品添加剂的检验方法;
产品质量标准或规范;
产品样品;
标签(含说明书);
国内外有关安全性资料及其他国家允许使用的证明文件或资料;
卫生部规定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