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五条

第五条 下列食品添加剂必须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生产经营或者使用:

未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食品添加剂新品种;

列入《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中的品种需要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