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八条

第八条 食品添加剂审批程序:

申请者应当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第六条或第七条的规定提供资料;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30天内完成对申报资料的完整性、合法性和规范性的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后,报卫生部审批;

卫生部定期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资料进行技术评审,并根据专家评审会技术评审意见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