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2002年) 第九条
第九条 进口食品添加剂新品种和进口扩大使用范围或使用量的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或者进口代理商应当直接向卫生部提出申请。申请时,除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资料:
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
生产国(地区)政府或其认定的机构出具的允许生产和销售的证明文件;
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有关机构或者组织出具的对生产者审查或认证的证明材料。
进口食品中的食品添加剂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不符合的,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获得卫生部批准后方可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