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食品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医学临床证明对特殊群体易造成危害的;

经过电离辐射或者电离能量处理过的;

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等规定,应当标注其他中文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