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五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五条 混装非食用产品易造成误食,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人身伤害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