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四条 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食品标识应当标注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及QS标志。 委托生产加工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食品生产许可证的,可以标注委托企业或者被委托企业的生产许可证编号。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