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食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第十七条 食品在其名称或者说明中标注“营养”、“强化”字样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有关规定,标注该食品的营养素和热量,并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定量标示。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