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