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九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