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四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通过网络销售的预包装食品,应当在销售主页面刊载食品名称、净含量、成分或者配料表、保质期、产品标准代号、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特殊食品注册或者备案信息等食品标签信息。 除生产日期、保质期到期日等动态变化的内容外,销售主页面刊载的食品标签信息应当与实际销售的食品标签信息保持一致。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