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三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三十三条 第四章 食品销售标示要求 第三十三条 销售散装食品,应当在散装食品的容器、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以及生产经营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拆除预包装食品的外包装后以计量方式销售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标明相应内容。拆除外包装后的独立包装上已标明前款规定的全部信息的,可以不另行标明。 第四章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