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四十一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第四十条 目录 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