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八条
第八条 委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条规定,对受托方的资质证明和食品安全保障能力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受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
受托方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对委托方的资质证明进行查验,并记录保存。
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委托生产的最后批次产品的生产日期后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