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九条

第九条 委托双方实施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前,应当订立书面委托生产合同。

委托生产合同一般包含下列食品安全相关事项:

委托双方的资质;

委托生产的食品的名称、品种、执行标准;

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等的采购及提供方式;

委托方对受托方生产行为的监督内容、方式、频次;

发生食品安全事故、食品安全突发事件的处置方式及责任;

委托双方约定的其他食品安全事项。

合同约定事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食品安全标准等相关规定。

委托双方不得通过订立的委托生产合同,或者假借订立商标许可合同、特许经营合同等方式,减轻或者免除自身依法应当承担的食品安全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