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委托方、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依法履行报告义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