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2025年)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受托方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