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2020年) 第四十九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属于食品生产许可证上载明的食品类别的,视为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活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