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条 判定食品是否属于不安全食品,应当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第十三条 食品生产者获知其生产的食品可能存在安全危害或接到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书面通知,应当立即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 第十四条 食品生产者接到通知后未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或者经调查和评估确认不属于不安全食品的,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委员会进行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六条 食品生产者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食品安全危害评估的结果与其所在地的省级质监部门所组织的专家委员会的结果不一致时,省级质监部门可以采取听证等方式进行处理,并做出确认… 第十七条 经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确认属于生产原因造成的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确定召回级别,实施召回。 第十八条 根据食品安全危害的严重程度,食品召回级别分为三级: 第九条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