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食品生产者应当向所在地的省级或市级质监部门及时报告所有相关的食品安全危害信息,包括消费者投诉、食品安全危害事件等,不得隐瞒或虚报其生产的食品危害人体健康的事实。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