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食品召回管理规定(2007年) 第十五条 第二章 食品安全危害调查和评估 第十五条 食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配合省级质监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危害调查,不得以食品已通过任何符合性审查为由拒绝。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