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法律、行政法规对食品召回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二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建立食品召回管理制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四条 被责令召回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实施召回时,未按规定时限启动召回,未按要求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通知或者召回公告,未按要求制作并保存召回记录,未按要求履行相关报告义务…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对召回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 第三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召回和处理食品,不免除其依法应当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主动召回和处理召回食品,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食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食品经营柜台出租者、食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等相关经营者未依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配合召回的,由县级以上地… 第三十九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依法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职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