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五条

第三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未依法对召回食品采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处理措施并如实记录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保存上述记录的,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