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召回管理办法(2026年) 第三十三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召回后仍拒不召回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第三十二条 目录 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