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三章 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三章 第三章 领事认证程序 第十九条 国内出具的需送往国外使用的文书,文书使用国要求领事认证的,经国内公证机构公证或者证明机构证明后,应当送外交部或者地方外办办理领事认证,方可送文书使用国驻华使馆或…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 第二十一条 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第二十二条 领事认证机构可以根据需要向申请人核实申办领事认证的目的和领事认证书的用途等情况,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领事认证机构不予办理领事认证: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提交的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在两页及以上的,应当采用火漆加封、加盖骑缝章或者加盖钢印等不易被拆换的方式进行装订。 第二十五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 第二十六条 领事认证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第二十七条 领事认证书自出具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领事认证书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第三十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办理领事认证的文书、手续或者其他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履行的手续和补充的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