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二十条

第二十条 国外出具的需送至国内使用的文书,中国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文书使用机构要求认证的,经文书出具国有关机构公证、认证后,应当由中国驻该国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办理领事认证。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外交部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