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事认证办法(2015年)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五条 领事认证机构经过审查,认为申请领事认证的文书符合要求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出具领事认证书。

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