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七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七条 进口用于展览、展示的音像制品,由展览、展示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并将音像制品目录和样片报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海关按暂时进口货物管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