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八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八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八条 进口单位不得擅自更改报送新闻出版总署进行内容审查样片原有的名称和内容。 第十七条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