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节目样片;

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