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六条 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六条 第三章 进口审查 第十六条 进口用于出版的音像制品,应当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版权贸易协议中外文文本草案,原始版权证明书,版权授权书和国家版权局的登记文件; 节目样片; 中外文曲目、歌词或对白;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