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像制品进口管理办法(2011年) 第十五条

第十五条 进口音像制品成品,由音像制品成品进口经营单位向新闻出版总署提出申请并报送以下文件和材料:

进口录音或录像制品报审表;

进口协议草案或订单;

节目样片、中外文歌词;

内容审查所需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