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四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