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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四章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财政部根据工作需要,对相关省份管理和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对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目录 第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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