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九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实行分级管理。省以下各级财政部门的管理职责由省级财政部门确定。 第十条 省级财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转移支付政策,审核、批复省以下财政部门申报的年度项目,分配、下达转移支付资金;组织实施对省以下财政部门管理和使用转移支付资金的… 第十一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第十二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不得有偿使用,不得用于行政事业单位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不得用于投资经商办企业,不得用于购置交通工具(专用车船等除外)、通讯设备,不得用于能够…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第十四条 省级财政部门年度补助的革命老区县个数不得少于财政部核定的补助县个数,县均补助额不得少于中央财政县均补助额的一半。 第八条 目录 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