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2012年) 第十三条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 使用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实施的项目,应当设立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 革命老区转移支付资金项目标志的具体样式由财政部统一制定。 第十二条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