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四节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四十七条 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八条 申请在境内独资或者与境内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外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四十九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或者与境外出资人合资设立货币经纪公司的境内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第五十一条 申请设立货币经纪公司,应当遵守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下列内容: 第五十二条 货币经纪公司设立须经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五十三条 筹建货币经纪公司,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并初步审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审查并决定。决定机关自受理之… 第五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 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 第五十六条 申请人应在收到开业核准文件并领取金融许可证后,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 第四十六条 目录 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