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条

第五十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企业不得作为货币经纪公司的出资人:

公司治理结构与机制存在明显缺陷;

关联企业众多、股权关系复杂且不透明、关联交易频繁且异常;

核心主业不突出且其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过多;

现金流量波动受经济景气影响较大;

资产负债率、财务杠杆率高于行业平均水平;

代他人持有货币经纪公司股权;

被列为相关部门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存在严重逃废银行债务行为;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作不实声明;

因违法违规行为被金融监管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查处,造成恶劣影响;

其他对货币经纪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