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五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五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五条 货币经纪公司开业,应由投资比例最大的出资人作为申请人向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申请,由省级派出机构受理、审查并决定。省级派出机构自受理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并抄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第五十四条 目录 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