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四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2023年) 第五十四条 第二章 机构设立 第四节 货币经纪公司法人机构设立 第五十四条 货币经纪公司的筹建期为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未能按期完成筹建的,应在筹建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和拟设地省级派出机构提交筹建延期报告。筹建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前提交开业申请,逾期未提交的,筹建批准文件失效,由决定机关注销筹建许可。 第五十三条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