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支付业务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第八条 《支付业务许可证》的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第九条 申请人拟在全国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亿元人民币;拟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支付业务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千万元人民币。注册资本…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依法受理符合要求的各项申请,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审查批准的,依法颁发《支付业务许可证》,并予以公告。 第十四条 支付机构变更下列事项之一的,应当在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前报中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十五条 支付机构申请终止支付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第十六条 本章对许可程序未作规定的事项,适用《中国人民银行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4〕第3号)。 第六条 目录 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