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条

第十条 申请人的主要出资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为依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截至申请日,连续为金融机构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或连续为电子商务活动提供信息处理支持服务2年以上;

截至申请日,连续盈利2年以上;

最近3年内未因利用支付业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为违法犯罪活动办理支付业务等受过处罚。

本办法所称主要出资人,包括拥有申请人实际控制权的出资人和持有申请人10%以上股权的出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