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
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