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书面申请,载明申请人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组织机构设置、拟申请支付业务等;

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公司章程;

验资证明;

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支付业务可行性研究报告;

反洗钱措施验收材料;

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高级管理人员的履历材料;

申请人及其高级管理人员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

主要出资人的相关材料;

申请资料真实性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