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