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申请与许可 第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受理通知后按规定公告下列事项: 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及股权结构; 主要出资人的名单、持股比例及其财务状况; 拟申请的支付业务; 申请人的营业场所; 支付业务设施的技术安全检测认证证明。 第十一条 目录 第十三条